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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4/12 10:09:19  作者: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界定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纳入本次改革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包括市直属国有水管单位、区(县级市)属国有水管单位以及镇、街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实体。 
  二、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全市水管单位依据工程的性质、承担的任务以及收益的情况,划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共3类。 
  三、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划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应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人员聘用参照市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4〕30号)规定执行。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到2003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年满五十二岁,女年满四十七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按市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首聘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合同期未满的,又需要分流的,可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的规定办理。 
  四、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体制改革后,属财政核拨补助水管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参加本市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后,其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关系按穗人发〔2004〕30号文件第十一条的(五)、(六)项规定执行。原属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的水管单位,现转制为企业或经费自筹、企业化管理的水管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应从转制之月起参加本市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其社会养老保险按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的规定衔接。原来一直属于经费自筹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含工勤人员),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综〔2000〕2号)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原来一直属于企业化管理的水管单位(含工勤人员),按本市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执行。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水管单位的工勤人员按照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劳社关〔2000〕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水管单位如属公费医疗缴费单位,仍按原市社保局《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执行,其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制前已退休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暂按现行公费医疗政策执行,待全市公费医疗改革启动按规定一并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五、合理使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市、区(县级市)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本级水利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市本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并视财力情况补助各区、县级市所属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六、加强水利建设管理资金的征收、使用的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各项规费的足额征收;逐步增加财政对工程管理的投入,畅通水管经费的来源渠道;监督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七、明确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管理权限及产权改革后工程管理模式。市属国有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中央、省级财政投资或补助占30%(含30%)以上的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按规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区(县级市)属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经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审核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镇(街)、村属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报区(县级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转制后的水管单位及国有水利投资公司、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所属的水利工程应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维修、养护,及时组织防汛检查和落实三防预案,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的防洪调度、工程运行调度,并承担防汛职责。 
  八、明确改革时限及工作责任。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负责市直属水管单位的改革任务,区(县级市)负责区(县级市)属水管单位和镇、街水管机构的改革任务。市直属水管单位改革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区(县级市)属水管单位及镇、街水管机构改革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推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利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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